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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調查行為?

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法實施的各種專項偵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有七種: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用言語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事實的壹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對證人進行言語調查以了解案情的壹種偵查行為。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人進行調查、檢查的壹種偵查行為。勘驗和檢查的性質相同,但對象不同。考察的對象是場景、物體和屍體,而考察的對象是活人的屍體。

搜查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檢查的壹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物的壹種偵查行為。

鑒定在偵查實踐中,鑒定的適用範圍很廣。所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物、屍體都可以辨認。偵查機關常用的鑒定有: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毒性鑒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壹般技術鑒定等。

下令逮捕在逃的罪犯

通緝是公安機關命令逮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行為。

通緝對於公安機關全力配合,動員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抓捕犯罪嫌疑人,打擊和制止犯罪,保證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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