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俗稱侵犯財產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構成侵犯財產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侵犯財產罪的主體大部分是壹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侵犯財產罪的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搶劫罪的主體。但根據《刑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不能成為侵犯財產罪的主體。
2.侵犯財產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為侵犯財產罪畢竟主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造成的。
3.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其侵犯的客體通常是各種特定的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能源、票證等。
4.侵犯財產罪的客觀方面是以各種手段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罪的主要類型包括:搶劫、盜竊、搶奪、詐騙、聚眾哄搶、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