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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十條保密規則

國家工作人員十條保密規定:不得攜帶秘密材料遊覽觀光、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政府工作人員在保密工作中,應當了解應當符合事項的基本要求,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爭做學法守法的模範。如果妳想知道如何復制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妳必須經過審批程序,副本應與原件壹樣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貨物和服務,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的,或者委派、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壹條會議和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組織者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對與會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指定涉及絕密以上國家秘密的機構為保密部門,指定集中制作、儲存、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為保密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以及其他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場所和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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