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次,個人覺得不太合理。
八小時工作制屬於“傳統的發明”,
也許在某個時期某個行業某個流程八小時工作制有最高的性價比(工作太久容易疲勞犯錯,工作太短占用工位+難以快速成為熟練工),但不代表在其他行業其他工序其他時期八小時工作制就是合理的(甚至具體到人,可能也存在有人六小時都幹不動有人十二小時都頗有余力),
另外搞八小時工作制恰恰不是超前而是滯後,是缺乏精細化管理的壹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