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申請材料名稱:
1,本人或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名稱變更和更正的原因及相關證明。
擴展數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
公民姓名權的行使屬於民事活動,既要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又要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了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涉及公序良俗。原則上,隨父姓或隨母姓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踐習慣。
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如有正當理由,可以選擇其他姓氏。基於此,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第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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