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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八項規定的內容

法律分析:完善調研:輕車簡從,不安排宴請;

改進會風:未經批準不參加剪彩奠基;

改進文風:能發的不發,就不發;

標準化參觀:壹般不安排留學生送行;

提高安全性:壹般情況下,不允許封路;

改進報道:是否報道取決於新聞價值;

稿件發表:除安排外,不允許發表題字;

嚴守廉政:嚴格執行住房用車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四條黨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加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對黨的政策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黨員,負責任地向黨揭發和揭露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對違法亂紀的黨員給予處分,要求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並為其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七)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從中央到中央的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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