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送達方式:
1.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者公共場所。
2.印刷,廣播,電視播放。
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如果找不到原告下落或者其他送達方式無效,可以申請公告送達。
註意事項:
1.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
2.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3.送達判決書或裁決書的,應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4.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涉外民事訴訟中公告的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明確記錄公告的原因和過程,並將相關資料附卷。
參考資料:
公告服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