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責成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