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制定行政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定義務,為有效發揮我國* * *產黨領導的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