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是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2、是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裏、稱霸壹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3、是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4、是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5、是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6、是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加強平安鄉村建設。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加強基礎性制度、設施、平臺建設。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大力推行“壹村壹輔警”機制,紮實開展智慧農村警務室建設。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健全防範打擊長效機制。加強農民群眾拒毒防毒宣傳教育,依法打擊整治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加大對農村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打擊力度,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幹預農村公***事務,大力整治農村亂建宗教活動場所、濫塑宗教造像。推進農村地區技防系統建設,加強公***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工作。健全農村公***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