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程序的被動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奉行“不起訴,不審判”的原則。
2.獨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3.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中相對於控辯雙方保持中立的訴訟立場。
4.功能性是指刑事案件壹旦提交法院,就具有訴訟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義務和權力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5.程序性是指司法活動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6.公開就是審判活動要公開進行,法院的大門永遠是敞開的。除為保護特定社會利益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當公開審理,將審判活動置於公眾和社會的監督之下。
7.公平。
8.終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案件的解決具有最終的決定性意義。
9.個人經驗是指案件的法官必須自始至終參與庭審,審查所有證據,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前提下對案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