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啟動審判程序的被動性。
2.獨立。意味著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僅如此,法官也是獨立的。
3.中立。這意味著法院在審判中相對於控辯雙方保持中立的訴訟立場。
4.權威。這意味著,刑事案件壹旦上了法庭,就具有了訴訟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了審理和作出判決的義務和權力。
5.程序上的。是指審判活動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否則,審判活動可能無效,需要重新進行。
6.親身經歷。是指案件的法官必須自始至終參與庭審,審查所有證據,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前提下,對案件作出判決。
7.開放性。它意味著審判活動應該公開進行。
8.公平。正義是訴訟的終極目標和生命。
9.終結。意味著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案件的解決具有最終的決定性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合議庭經過審理和評議,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要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交院長決定,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