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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需要鑒定嗎?

根據法律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並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三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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