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1。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2.現場調查:市運管處貨運管理部門與申報企業的聯系人達成協議,派人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調查;3.審批:市運管處貨運管理處根據國家有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結合調查情況提出行政審批意見;4.辦結:申報企業在承諾時限的次日到交通局窗口領取審批文件(需要補充資料的除外)。
所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汽車維修、道路貨物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包括物流服務、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車輛駕駛員培訓、客貨站、停車場、客運代理、貨運代理、汽車租賃、商用車配送、倉儲服務、商業停車場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條例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
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貨運經營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貨運站經營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衍生問題:
我多快可以申請運輸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貨運站經營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