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向被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2.勞務派遣是我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派遣勞動者人數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