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擴展資料:
執業醫師的相關要求規定:
1、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2、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