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新藥或者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批準文號;
2、但生產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未實行批準文號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中的非報銷藥品: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和動物器官、幹果;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藥品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生產和檢驗記錄應完整、準確,不得偽造。中藥飲片應按照國家藥品標準進行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炮制的,不得出廠或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