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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種調解糾紛

人民調解受理民事糾紛,按糾紛對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婚姻家庭糾紛;生產經營糾紛;財產糾紛;侵權糾紛;勞動爭議;社會管理中的糾紛等。

首先,調解糾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婚姻家庭糾紛;

2.生產經營糾紛;

3.財產糾紛;

4.侵權糾紛;

5.勞動爭議;

6.社會管理中的糾紛。

二、糾紛調解的步驟和方法:

1,要以照顧的態度,疏通說理的方式,循循善誘的言語,苦口婆心,反復調解,激發當事人的思想覺悟。2.善於對當事人運用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和優秀傳統教育,提高其思想認識和道德觀念。

3.善於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的積極力量幫助說服。

4.要善於聽取雙方的意見,不要以先人為主,聽其言。

三、調解糾紛的壹般原則是: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的民意調查。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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