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原因:這是由婦女在生產中的地位決定的,因為婦女在當時的經濟生活中占有顯著的地位。
當時,婦女在生產中起著主要作用。她們是農業勞動的承擔者,管理住所,保護火種和撫養孩子。這些勞動比男性的采集生產活動更穩定、更重要、更廣泛,這就決定了女性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
2.婚姻制度產生的原因:原始人實行內婚制,當血緣的內婚制轉化為外婚制,人類歷史就轉化為母系氏族社會。
(因為氏族外的婚姻仍然是群婚,“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留在氏族內的都是歷代女兒的後代,必然建立以女性為中心的母系氏族制度。)
宗法社會。男性逐漸取代了女性,獲得了社會的主導地位。(父系氏族公社是繼母系氏族制度之後的又壹個社會階段,是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
1.根本原因: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氏族男女經濟地位的變化。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農牧業成為人類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這壹時期,男性的勞動從狩獵、捕魚轉向農業和畜牧業,占據了女性過去從事的經濟領域,成為氏族主要經濟活動的承擔者,處於主導地位。
2.婚姻制度原因:族群外的群婚已經轉化為不穩定的對偶婚,進而轉化為壹夫壹妻制家庭,於是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了母系氏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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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壹個網站:/zgts/tsja.htm(中國通史。西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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