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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點

法律分析:1.司法的被動性: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權有傾向性,司法權則要求絕對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態度不受任何因素影響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權更註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註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司法的專屬性: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則具有專屬性。5.司法的終極性:行政效力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有終極性。司法權是最終、最權威的判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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