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壹、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二、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壹致。三、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四、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於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若沒有誤解則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