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租賃住房俗稱“周轉房”,周轉房又稱“周轉房”。周轉房是指企業用於安置和搬遷居民的各類房屋,產權歸企業所有。周轉房不限於拆遷戶臨時使用。早期主要面向國有單位為下屬低薪員工發放,針對偏遠地區公務員、農村偏遠地區教師、最低收入家庭和因工資問題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公務員。
壹般來說,是特殊人群或內部人士的臨時住宅。分為開發建設過程中已明確用於安置拆遷居民的房屋和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出售前,用於安置居民周轉;為安置和周轉居民而建的臨時簡易房。
周轉房是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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