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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保安規則》第6節船舶保安培訓和演習

第三十二條為確保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公司應每三個月進行壹次1船舶保安培訓,測試以下威脅保安的因素:

(壹)船舶、貨物、船舶基本設備或系統和船舶物料的損壞或毀壞;

(二)劫持或者扣押船舶及其人員;

(三)私自上船的人員(包括藏匿在船上的偷渡者);

走私武器或設備(包括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五)利用船舶運載人員和設備企圖制造治安事件的;

(6)利用船只本身作為破壞或毀滅的武器;

(7)在港口或停泊時從海上發動攻擊;

(8)海上襲擊。

如果在1次中有25%以上的船員發生變更,且這些人員在最近的適當間隔內未參加過本船的保安培訓,則必須在變更後的1周內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為確保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檢驗溝通、協調、資源享用和響應能力,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每個日歷年度至少應參加1次由公司或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保安演習,最長間隔不超過18個月。

安保演習可以實地或模擬的形式進行,也可以與相關演習結合進行。

中國登記的船舶參加外國有關機關組織的保安演習,應當事先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未事先告知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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