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結婚、離婚、喪偶,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如果承包方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那麽發包方有權收回其承包的耕地(耕地)。比如存在以下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家庭承包;另壹種是招標、拍賣、公開咨詢等承包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農民中的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權益。”也就是說,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取得農地(耕地)承包權,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承包農村農地(耕地)。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農地(耕地)的承包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但並不意味著取得農地(耕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遷出後就失去了農地(耕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就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因為從目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來看,即使承包人戶籍遷出,也不可能在承包期內強行收回他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