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應用條件
1,有5輛以上經檢驗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輛必須是使用年限不超過7年的油罐車和廂式貨車;車輛必須配備衛星定位系統。
2.車輛應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火星滅火裝置、總電源開關、靜電拖把區和消防設備;電路系統應配備切斷主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3、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移動罐(箱)等車輛,必須裝有有效的緊固裝置。
4.車廂地板必須平整完好,用鐵地板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5.特種車輛的油箱已通過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運輸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危險品的專用車輛還應當配備行駛記錄儀。
6.二手車的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的要求,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與評定要求》中規定的壹級技術標準。
需要註意的事項
1.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為A4紙。
2、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簽字,或者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名的,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