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第四條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領取《中華人民***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第十三條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可向其對外簽約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派遣所需勞務人員。
擴展資料: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復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制度、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相關專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七)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及地區可行性報告。?
(八)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出具的提供外派勞務人數證明原件。?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