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1)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和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照國際結算慣例審核相關商業單據外,還應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以預付款或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應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金融機構憑登記表辦理超過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三)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銷售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和相關貨物所有權憑證;轉口貿易收入超過相應支出20%(不含)的,金融機構應辦理同壹合同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四)企業在四川(不含四川)以上的預收貨款、預收貨款、延期收貨款,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五)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90天以上(不含)的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六)企業不得辦理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七)其他外匯收支,按照本規則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八)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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