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論根據行使股權的目的,將股權分為“自益權”和“* * *受益權”。“自益權”是股權中的財產權,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具體體現為資產受益權(包括股息、紅利)、股份轉讓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破產除外)等。“* * *利益權”是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是股東以公司利潤反哺自身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不管投資者投資的直接動機是什麽,他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尋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自利權是股東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和本質,而* * *利益權是保障股東獲得經濟利益的手段和權利。“自利權”和“* * *利益權”的終極目標的相似性決定了它們必須有機地整合為壹個內在統壹的權利——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