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懲罰孩子遲到肯定是不合理的。作為壹名教育工作者,我們應該對目前適用於學校和教師的法律法規有所了解,不能只對窗外的事情視而不見,專心教授聖賢書。
新時代的教師要有新時代的思想,不拘泥於舊的條條框框和傳統,與時俱進,了解學生的需求和想法,與學生打成壹片,與學生的氛圍打成壹片,這樣才能受到學生的歡迎和喜愛,不僅拿得起尺子,也放得下尺子。
《細則》第七條,如下圖所示,當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進行教育處分。從圖中的六點懲戒內容來看,罰款不在其中,也不被允許的懲戒方式。
學生遲到的行為應該屬於“不服從教育管理”,輕微違反校規,適用下圖所示的六大紀律。作者認為,如果學生是初犯,老師可以點名批評,盡力保護他們的自尊心。如果學生在老師多次口頭批評後,仍多次違反學校的上課時間規定,老師可以對學生進行掃地、擦黑板、擦桌子等處罰,並為學生增加其他班級公益服務,以此來教育學生,讓學校悔悟。
鑒於教師以罰款的方式處罰學生遲到的情況,已經違反了《規則》第12條的規定。
學生家長可以向學校或當地教育局投訴舉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查處。
這件事也反映出學校沒有對所有在職教師進行規則內容的系統培訓,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學校要立即組織教師進行規則內容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