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保障義務及相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消費者;
3.實際進入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第二,運營商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麽?
1.經營者純粹的不作為,沒有營造壹個非常安全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深受其害。挖掘溝渠的,應當覆蓋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2.經營者自身提供的服務或者不安全的硬件設備導致客戶遭受損失,經營者有義務防止危險的發生。如果在家裏舉行招待會,要防止老樹傷害客人;如果餐廳的樓梯沒有完全修好,就應該設置提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
3.由於從事某些業務或者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沒有勤勉盡責地盡到預防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義務。經營酒店的,應當註意清除樓道油汙、維護電梯安全、確保安全門暢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