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人數罪如何確定管轄?
1.確定壹人犯罪數量的規則如下:
(1)次要犯罪受主要犯罪支配的原則。對主要犯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統壹偵查,對次要犯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最先收到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壹機關積極協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二、對於數罪並罰的人如何適用刑罰。
壹般是數罪並罰。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