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規則:比賽分為兩隊參加,每隊11人(壹般情況下,比賽期間每隊允許替換三名替補球員),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全場比賽為9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中有1名主裁判和2名邊線裁判,每個半場,主裁判可以根據場上的傷病和換人耗時情況進行補時。如果比賽必須決出勝負,則90分鐘內兩隊若打平,進行上下半時各為15分鐘的加時賽,若依然打平,則通過罰點球分出勝負。
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鐘,壹場球90分鐘。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a、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b、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角球、前場任意球或帶球進入對方禁區且暫未完成進球,則應延長時間至進攻結束為止。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足球比賽中的犯規與不當行為: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壹項者,即: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3、跳向對方隊員。
4、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
5、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沖撞對方隊員。
6、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7、拉扯對方隊員。
8、推對方隊員。
9、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