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4.3.1建築高度不應危及公共空間的安全、衛生和景觀,建築高度應控制在以下區域。
3.2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4.3.1條第3、4項控制區域內的建築高度,按照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第4.3.1條第3、4款以外的控制區建築高度:平屋頂按照建築室外地面至其屋頂面或女兒墻頂部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頂的平均高度計算;以下突出物不包括在建築高度內:
1)部分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平面面積不超過1/4;
2)突出通風管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屋頂的;
3)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二、《建築場地設計》(第二版)(韓嫣著,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解釋如下:
建築物的高度是指從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兒墻頂部的高度。
輔助用房,如樓梯間、電梯間、水箱間等部分突出屋面,占屋面平面面積的1/4以上,計入建築高度。
3.對於坡屋頂建築的建築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建築物屋檐和屋頂的平均高度。在壹些地方法規中,以坡屋頂的坡度作為計算高度的依據。例如,當坡度大於30度(45度)時,建築高度從坡頂高度的壹半到室外地面標高計算。有些建築的女兒墻設計成檐口,所以這個建築的高度應該從室外地面到檐口頂面計算。
4.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高度壹般按建築物、構築物(包括電梯、煙囪等構築物)的最高點計算。
5.中國傳統的大屋頂是根據檐口到地面的高度來計算建築高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