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管理費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差旅費、加班費、餐費、補貼、因公醫療費、撫慰金等。項目管理人員;
2.為本項目聘請專家和技術服務人員的費用;
3.辦公:文具、紙張、印刷、通訊、茶葉、攝影、水電用;
4.辦公場所:租金、征地費、工棚費、辦公設備等。場地和設施;
5.宣傳費用;
6.相關方的協調、溝通和會議費用;
7、法律顧問費、訴訟費、工程糾紛仲裁費等費用;
8.對於其他項目管理費用,壹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用壹般是可以接受的。
法律依據: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基本建設是指以增加工程效益或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搬遷、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率和資金供應的關系。
第四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防範金融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工程核算管理,規範和控制工程造價;
(四)及時準確地編制項目竣工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