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藥店需要以下程序:
(1)持相關文件和資料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擇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三)辦理健康證明和衛生許可證;
(4)稅務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二、開藥店需要什麽條件?
開藥店的條件:
1,有規章制度保證經手藥品的質量;
2.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3.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立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5、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的國家基本藥物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