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權;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2.執行費用由對方承擔(部分地區要求申請人先預交執行費再返還給妳);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因此,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地提供對方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便法院執行人員盡快執行;
4.要求申請人寫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妳可以在那裏復印),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復印件,對方當事人的資產。
在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壹般只調查財產、車輛和銀行賬戶。如果沒有找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它們,法官將發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然後申請人將提供財產線索,然後恢復執行。
強制執行的過程是:
壹方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申請。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時間為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