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個人名義為客戶辦理國際貨運代理及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受理設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的具體時間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外資比例不得低於50%。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方至少有壹方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以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取得進出口經營權1年以上的企業,或從事相關運輸或倉儲業務1年以上的企業,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中方合營者應為中方最大股東;
(二)至少有壹家外國合資企業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合資企業應為外方中的最大股東;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中外合資者沒有違反行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