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現實生活中,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錄音、視頻、手機短信、即時通訊信息(如QQ信息)等符合壹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視為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八條
在審查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生成、存儲或傳送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維護內容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3)用於識別發送者身份的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據電文應視為由發送人發出:
(a)由發送人授權;
(2)發送人信息系統自動發送;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的核對結果壹致。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確認數據電文收到的,應當確認收到。當發送方收到接收方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即被視為已經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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