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稅簡介
農業稅是國家對壹切從事農業生產並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俗稱“公糧”。
新中國成立後,農業稅條例於6月3日由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頒布,1958。2004年,國務院開始實施減免農業稅的惠農政策。?
2006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為慶祝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農業稅條例》廢止,發行了面值為80美分的紀念郵票,名為《全面取消農業稅》。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了兩千年的這壹傳統稅種的終結。
二、農業稅的特點
1,以農業收入為征稅對象。
2、以年產量為計稅依據。
3、實行兩種方式收集。
4、在國家統壹調控下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5.地方政府擁有相對更多的管理自主權。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
壹.稅收基礎
農業稅以農業收入為計稅依據,分為以下兩種:
1,按年產量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業稅的應稅產量,不是實際產量。它是我國農業稅的重要特征之壹,也是農業稅的壹種有效征收方式。
2.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林牧產品的計稅依據。對於上市的農林牧產品,按照產品收入計算農業收入。
二、計算方法
1,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糧食作物年產量計算。
2.種植馬鈴薯作物的收入,按照在同壹土地上種植糧食作物的年產量計算。
3、種植棉、麻、煙、油、糖作物的收入,參照糧食作物的年產量計算。
4.園藝作物收入、其他經濟作物收入和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