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房地產銷售與資本增值之間的差額,或兩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租賃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租賃的建築物。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屬於自用性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服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作為庫存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屬於正常的經營活動,出租收入或轉讓增值收入確認為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但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是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三條。
該法規範以下投資性房地產:
(壹)租賃土地的使用權。
(二)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壹)自用房地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進行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