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準備階段,應對招標活動的全過程做出具體安排。包括招標項目的論證分析、采購計劃的確定、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辦法的制定、評標機構的組建、相關人員的邀請;
2.招標階段是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即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3.在投標階段,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準備好的投標文件進行密封和標記。補遺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其答復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