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實行按月或分項預繳、按年計算、多退少補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個人所得稅扣除模式。壹方面將基本扣除標準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壹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優化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在現行工資收入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基礎上,擴大3%、10%、20%的較低稅率檔次,相應降低25%的稅率檔次,30%、35%、45%的較高稅率檔次不變。
四是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部門* * * *治理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