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是按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的貢獻進行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政府的調節機制,對國民收入的壹部分進行再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指動員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和誌願者行動等多種形式的制度和機制,是社會互助對政府調控的補充。初次分配,即初次收入分配。在社會分配中,初次分配註重效率,是按貢獻分配。這種貢獻包括資本、技術、管理、生產資料、勞動力、信息、市場和營銷等各種有利於創造利潤的要素。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分別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中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壹條* *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自願無償服務和其他非營利性服務。
慈善組織可以自行或通過招募誌願者,或委托其他具有服務專長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
第六十二條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和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受益人和誌願者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