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23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延長補貼期限,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此外,還平滑了補貼退補的力度和節奏,即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準在上年基礎上分別為10%、20%、30%。
對於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出租(含汽車租賃)、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等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下調,2021-2022年補貼標準在上年基礎上分別下調10%和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限制在200萬輛左右。
上述《通知》還對新能源小客車補貼設置了價格門檻,即《通知》提出,補貼前新能源小客車價格必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限制。
此外,上述通知還調整了燃料電池汽車補貼範圍,將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地區,重點開展關鍵零部件技術研究和產業化應用示範,對示範城市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獎勵。力爭用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形成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