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禮儀和法律密切相關。奴隸和封建統治階級壹直主張禮以法為輔,禮法並重。舊中國實行的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那麽,封建社會正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壹)包辦強迫,沒有婚姻自由
男女沒有締結或解除婚姻的自由。
從婚姻的締結來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法律形式。
從解除婚姻來看,也是沒有自由的。在舊中國,丈夫有權與妻子離婚,即“七出”規則,但這些“七出”大多是基於家庭利益。
(二)男尊女卑,野蠻壹夫多妻制
壹夫壹妻制的形成就是男尊女卑的確立。“夫為妻”是封建禮教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君臣”並列為“三等”及其縮影。封建社會的夫妻關系有兩個特點,壹是夫敬妻,二是壹夫多妻。
(3)父母專制,無視子女利益。
封建家長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長制意味著父母在家庭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是排他性的,不可分割的。父母統治著整個家庭,他們之間不是平等的,而是從屬的,居高臨下的,依賴的。“父為子”和“夫為妻”都是調整家庭關系的信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