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普通公眾對被告人有罪的判斷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嚴重外化,侵犯了被告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形成負面輿論引導;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與否之前,公權力機關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告人進行預判甚至處理。值得註意的是,作為壹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種“看得見的形式”之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壹些觀念和制度的背後,表現為壹系列潛在的不易察覺的規則或形式。這是壹種理想主義,是壹種受傳統觀念影響的思維模式。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沒有人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被告人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處於被告人的地位,避免把他當作“有罪的人”、“罪犯”、“罪犯”;第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有責任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承擔證明其有罪或無罪的義務;第三,沒有疑問,就是公訴人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法院經過審理和補充偵查也無法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只能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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