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保護、培育和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節約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和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發展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度。
第五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和金融措施,支持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和恢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