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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密爾頓對聯邦制的基本看法是什麽?

美國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的勝利產生了壹個重要的思想,那就是美國花費如此多的資源和鮮血去爭取和捍衛自由,將會成為前所未有的自由天堂。法院的法官即將在司法實踐中貫徹這壹原則,根據自由和國家法律的普遍權利以及18和18結尾的自由和正義的觀點來裁判案件。這種自由主義從各個方面影響了法律改革。

18年底,美國人認為國家的最終主權屬於人民,政府官員應該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統治者。這種人民主權的觀念影響了人們對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這種新的看法改變了人們對憲法的觀念。眾所周知,在古代殖民時期,壹些州也有憲法。基於上述原因,獨立後,人們認為這些憲法是源於普通法的模糊判例和原則,無法明確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獨立後,人民要求制定壹部成文憲法,根據這部憲法,人民授予各種政府機構權力,並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立法機關享有頒布符合《憲法》精神的各種法律和法令的充分權力。

基於上述情況,制憲會議代表們所面臨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從邦聯政府軟弱無力、無法在國外推行強有力的軍事和政治政策、無法在國內進行有效統治的歷史經驗中吸取教訓,維護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政治家、制憲會議代表麥迪遜所說,制憲者要考慮的問題是建立壹個強有力的政府,還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使其不會濫用權力來侵犯人民的自由。難點在於“把必要的穩定與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結合起來,關註* * *和政權”。因此,確立了憲法必須貫徹兩個基本原則:國家的結構形式以聯邦制為基礎,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分權制衡原則為基礎。

美國贏得獨立戰爭後,1787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議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政黨是漢密爾頓領導的聯邦黨。他被稱為美國憲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在制憲會議中起著主導作用。獨立戰爭期間,韓擔任總司令華盛頓的軍事助理。他的職位讓他親身體驗到邦聯政府的弱小,無法為軍隊籌集和運輸足夠的食物和士兵。更重要的是,他認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實施有效的統治,必須廢除邦聯制度,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6月1787,18日,他在制憲會議上提出關於國體的方案時說:“我們現在要建立* * *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來自專制主義,也不能來自極端民主。”他所設想的政治制度既不專制也不民主。弗吉尼亞州眾議員、弗吉尼亞州州長班德爾附和漢密爾頓的想法,在會上提出了國家制度的具體方案,建立兩院制的國家立法機關,壹個由普選產生,另壹個由州立法機關間接選舉產生,賦予兩院立法權,解決各州無法單獨解決的各種問題,聯邦中央政府也應建立強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各州政府依然保留,只是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發揮作用,完全否定了州獨立的概念。這是美國憲政的聯邦主義藍圖。

反聯邦主義的代表聚集在新澤西州代表和州長帕特森周圍。他在制憲會議上提出的建議是基於維護各州的主權。建立了壹院制國家立法機構,由來自每個州的同等人數的代表組成,對國民議會的立法享有同樣的否決權。對違反國民議會立法者的懲罰由州法院管轄。這實際上意味著,未經各州同意,國民議會不能行使立法權。國會對行政官員的任免也必須得到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這個計劃是建立在維護各州主權的基礎上的,是邦聯條例的翻版。制憲會議圍繞上述兩個方案進行了激烈的辯論,面臨三種選擇:(1)各州完全分離;(2)維持各州的松散聯盟,即保留原有的邦聯制度;(3)建立* * *的聯邦制度。

辯論結束後,制憲會議通過了聯邦制憲法草案,隨後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就憲法草案展開辯論。聯邦主義領袖漢密爾頓等人發表了壹系列宣傳文章,闡明憲法精神和聯邦主義原則。如韓在《再論行政部門》壹文中說:“決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門的實力。否則,我們無法保衛社會免受外來攻擊;否則,我們無法保證法律的穩定執行...我們不能保證自由不受野心家、幫派和無政府主義的黑槍和明箭的攻擊。”他在《司法部門》壹文中說:“憲法是事實上的,應當被法官視為根本法。因此,憲法和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於法院。如果兩者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差異,則...以憲法為準。”韓的論述為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為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維護憲法權威、為調整立法、行政、司法部門與聯邦和州的關系提供了思想和理論依據。韓的文章旗幟鮮明,邏輯嚴謹,文采優美,膾炙人口,廣為流傳,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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