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專利促進相關管理制度,開展行業間交流、行業間合作、市場開拓等活動,促進專利申請、保護和運用。第二章激勵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推動實施相關專利管理規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專利應用水平;培育和發展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範的專利中介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專業專利信息數據庫,促進專利信息的享有、開發和利用。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資助專利申請;
(2)促進專利的實施;
(三)開展專利宣傳和人員培訓;
(四)協助專利權保護;
(五)支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六)其他專利促進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專利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省內實施優秀專利項目產生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在專利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主專利技術的創造和應用。在同等條件下,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擁有自主專利技術的專利實施項目。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產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 *專利技術。第十四條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入。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可在專利專項資金中安排壹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第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通過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機構等方式,普及專利知識,培養專利人才。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加大對專利技術和產品研究開發的投入。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第十七條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及相關專利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業務,技術交易合同經當地科技和專利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認定,並報稅務機關備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依法免征營業稅。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種國家費和國際專利費,在計算營業稅應稅營業額時,應依法扣除。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專利入股、質押、轉讓和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以專利權作價出資的,最高可占公司註冊資本的70%;轉讓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按有關規定享受支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