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費的內容:包括施工管理費、臨時設施費和利潤。
1.施工管理費的內容:
(1)基本工資、工資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經理們。
(2)辦公費是指管理辦公文具、紙張、賬目、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開水、集體供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供暖)、燃煤(燃氣)的費用。
(3)差旅費和交通費是指差旅費、住宿補貼、當地交通費和誤餐補貼、探親費、勞務招聘費、壹次性退休退職費、工傷職工醫療費、燃料費、養路費、車輛牌照費等。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企業和實驗部門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和維修費用。
(5)工具器具使用費是指工具、器具、家具、車輛、檢驗、試驗、測繪、消防器具等的購置、維護和攤銷費。,不屬於企業和現場管理使用的固定資產。
(6)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的用於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的費用。
(7)工會經費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的費用。
(8)保護費指企業和施工管理的財產保險、車輛保險、高空作業、地下作業、海上作業等特殊作業安全保險費。
(9)工程保修費是指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後,在規定保修期內的修復費用。
(10)職工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是指職工退休養老金的積累和按規定標準計提的失業保險費。
(11)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匯兌凈損失、外匯調節費、金融機構費等財務費用的凈額。
(12)企業稅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費。
(13)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排汙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以及按主管部門規定支付的上級管理費、定額編制管理費、勞動定額測定費、防洪保安基金等。
2.臨時設施費用是指施工企業為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生活、生產臨時設施的費用。
臨時設施費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房屋、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臨時道路、橋涵、臨時儲水桶、排水溝、臨時圍欄及場內不固定的水管、電線等,但不包括運輸幹道及施工現場臨時水源、電源、電力管道所需的水塔、水泵、水池等構築物及設施的購置費。臨時設施費包括搭建臨時設施。
3.利潤是指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利潤。
(二)勞動保險基金是指企業支付給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和屬於勞動保險基金的其他費用。具體實施辦法和標準按省建委湘建(1992)管字第467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和省建設銀行的規定執行。勞保基金由各級建委行業統籌辦公室統壹征收和管理。
(3)單獨計算的費用。
1.專項保健費是指施工企業參加特殊工程(廠區有毒有害環境、瀝青路面、頂管工程、潛水、井下作業等)的保健費。).
2.異地施工加價費是指施工企業離開公司基地25公裏,進行異地施工的加價費。包括增加的員工差旅費、探親費用、增加的國內車輛和電器使用費以及集中住宿的交通費。
3.施工組織搬遷費是指根據施工任務的需要,經有關部門決定,施工企業從原住所搬遷到25公裏以外進行施工的壹次性搬遷費。內容包括員工及家屬的差旅費,搬遷期間的工資,施工機械、工具工具、周轉材料的搬遷費用。不含:(1)施工企業在25公裏範圍內調動施工力量,內部平衡施工力量所發生的搬遷費用;(2)因中標引起的施工組織搬遷的搬遷費。
符合施工單位搬遷費計算的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將移交給另壹施工單位,轉出的搬遷費由新的施工單位承擔。沒有任務返回原駐地的,返回費用仍由原調入施工單位承擔。
(4)稅金是指根據國家規定應計入市政工程成本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lt/img & gt;